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,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,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,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讲座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,根据自治区财政厅、区委组织部、区公务员局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桂财行 [2014]26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,是指在学科、学术或某个行业、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,或特别精通某一个学科或某个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其他人士,或因学院教育教学需要,经学院研究讨论,邀请的上级教育、卫生主管行政部门、或拥有丰富实训工作经验的专家、或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专家等其它人士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讲座,是指院内各类学术讲座、教学讲座、学科竞赛讲座、专题报告讲座及其它类型的讲座。
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评审,是指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评审、教育教学项目及成果评审、教学改革项目评审(如精品课程评审费,优秀教材评审费,优秀教师评审费等)、学位评定评审、新专业申报、各类竞赛评审、学院重大项目(发展规划、重点实验室、学科建设、评估验收等)的申报、评审、鉴定、咨询及其它各类活动评审等。
第五条 由学院或学院各部门组织(或承办)的上述各类讲座和项目评审活动,由组织(或承办)部门报分管院领导、主要院领导审批,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各类专家讲座费及评审费,也可以根据级别、水平等实际情况酌减。
第六条 讲座讲课费支付标准
类别 | 讲座费(元) | 备注 |
院士、国内外知名专家、省部级领导干部 | 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| 每天按8小时计算,不足的按小时折算。 |
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、广西知名专家、局级领导干部 | 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| |
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、专业人士、特邀人士、处级领导干部 | 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|
第七条 项目评审费支付标准
300-1000元/人次
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会同财资处、教务处、科技处等相
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该办法于2016年4月 21 日起试行。